原溫州市甌海南白象紹姆五金廠地塊位于溫州市甌海鎮南白象街道鵝湖村,地塊東側靠近104國道(鵝湖段),西側靠近頭陀山,總面積為194.24平方米。調查地塊在2000年以前為空閑地;2000年至2010年,溫州市甌海南白象紹姆五金廠進駐調查地塊,主要從事五金配件的電鍍生產。2010年企業停產搬遷;2012年地塊內廠房建筑物拆除;地塊自2012年起空置至今。現階段,調查地塊內的建筑物與構筑物均已拆除,原企業生產痕跡已無法獲得。本地塊今后計劃建設甌海區鵝湖時尚產業園。根據《溫州市甌海區鵝湖時尚產業園A-02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2016年),地塊未來的土地使用類型為一類工業用地(M1),屬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規定的第二類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通過對原溫州市甌海南白象紹姆五金廠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可知:
原溫州市甌海南白象紹姆五金廠地塊土壤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第二類用地性質下無超篩選值污染物。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原溫州市甌海南白象紹姆五金廠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二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一類工業用地(M1)開發。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