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溫州市核心片區商務中心單元(0577-WZ-HX-01)D-13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分析結果可知:
溫州市核心片區商務中心單元(0577-WZ-HX-01)D-13 地塊土壤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性質下無超篩選值污染物。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溫州市核心片區商務中心單元(0577-WZ-HX-01)D-13 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商業用地(B1),用于人才公寓開發利用。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