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塊位于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甌北街道東甌工業園陽光大道旁。該地塊歷史上曾有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永嘉縣智達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進駐。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曾用名為永嘉縣裕峰合成革有限公司,屬于合成革生產、人造纖維制造企業,歷史上的產品以PU合成革和超細纖維合成革為主。在2012年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停產之后,永嘉縣智達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租用項目地塊的部分區域,從事集中供熱。以上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有機物和重金屬的使用,有可能造成地塊部分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該地塊今后的用地類型為工業用地,將建設永嘉鞋服時尚科技產業園。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實施)、《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溫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溫政發〔2017〕27號)等文件規定,對于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印染、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合成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在將其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地塊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工作。
參照本報告確定的篩選標準,原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塊內土壤中10項檢出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對照點土壤中7項檢出指標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里第一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的篩選值。
對比《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原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塊地下水質量分類為Ⅳ類地下水;對照點地下水質量分類為Ⅲ類地下水。
因此,原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塊被確定為非污染地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部令第42號)、《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等文件規定,地塊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中的第二類用地要求,可直接開發利用。